产业政策上海自贸区推出进一步促进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区各部、委、办、局,管委会各内设局、各区域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进一步促进

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战略,进一步提高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推动融资租赁业制度和政策创新,形成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产业集中、人才集聚、创新活跃、优势显著、发展稳健的态势,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发展

1.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准入便利化。支持具有优势产业背景的出资主体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企业和专业子公司,不断优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或审批的工作流程,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2.创新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机制。落实“六个双”为核心的政府综合监管要求,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深化探索“互联网+政务”模式,通过“六个双”推动融资租赁企业综合监管数据对接共享,为合规企业开展业务营造良好环境。

二、优化融资租赁产业创新发展环境

3.鼓励加大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研究支持融资租赁境内资产开展跨境转让、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

4.支持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融资租赁或者经营性租赁业务时,可以直接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符合外债管理规定下开展跨境融资,提高融资租赁企业跨境收支便利性。支持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使用外债便利化。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独立举借外债,可以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共享外债额度。

5.优化融资租赁企业货物贸易名录登记流程。采取授权银行代办的方式便利租赁公司名录登记业务,融资租赁企业及其项目子公司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业务。

6.优化融资租赁海关监管服务。针对飞机租赁业务,海关提高特殊监管区进口租赁飞机通关监管操作的针对性和便利性,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宣传沟通和服务保障,提供专人、专岗、量体裁衣式服务。

7.优化融资租赁企业和业务涉税服务。执行“即征即退”和“差额征税”政策,加快退税办理速度;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办税便利化水平;在税收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优化涉税现金流,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大对融资租赁企业和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

8.加大对初设阶段融资租赁企业的支持。给予符合条件的新设立融资租赁企业一揽子财政扶持,对重点的新落户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落户奖励,对在浦东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新落户企业给予一定租房补贴。

9.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扩大规模。对融资租赁企业增加资本金的,给予一定奖励,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增加的,按照一定规则给予奖励,加大对重点、大型融资租赁企业的奖励和支持力度。

10.加大融资租赁人才建设和人才服务力度。大力支持引进融资租赁高端人才,每年对管理人才和专业人员给予一定奖励,提高对重点、大型融资租赁企业人才的服务力度,对高端人才的居住落户、医疗教育、专业培训等提供附加服务。

11.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重点项目公司发展。进一步支持航空、航运、重点设备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对开展上述类型融资租赁项目的,原则上在项目运行期间,给予一定奖励,对项目公司部分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

12.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跨境业务、离岸业务发展。围绕“一带一路”、制造业升级等国家战略,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扩大高端装备进口,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支持国内先进设备开拓海外市场。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便利融资租赁企业境外融资支持境外租赁项目。

13.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企业在促进长三角一体化、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等方面的作用,探索通过政府政策和资金引导等方式,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发长三角区域的专项金融服务。

五、提升融资租赁产业营商环境水平

14.协调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信用环境。配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单位,通过“点对点”推荐等方式,支持数据报送、管理到位的融资租赁企业,继续开展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工作。

15.推动融资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主动使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提高租赁物在取得、变更、转让等过程中的登记率,从而有效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预防和解决权利冲突。探索建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推动发展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会计、律师、信用评级等各类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16.提高融资租赁相关案件司法处置效率。就融资租赁案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推动法院对融资租赁及其相关案件集中审理或者归入专门业务法庭办理。

17.完善融资租赁行业数据统计、发布和评价。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基本数据的统计工作,加强融资租赁行业信息统计和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定期公布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发展指标。

六、创新政府服务模式

18.建立融资租赁综合领导和服务机制。各政府服务部门、监管部门加强分工协作、细化政策措施、拓宽服务领域、支持行业创新,提高对重大融资租赁项目的协调、保障、服务力度。

19.建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服务平台。整合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各类服务组织的力量和资源,发挥市区两级融资租赁协会等专业服务平台和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构建产业发展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企业服务、人才培训、政企交流、机构对接、宣传活动、行业研究等综合、全面的服务。

20.持续打造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产业品牌。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各类业务创新,支持申办国际性、地区性融资租赁专业论坛和峰会等专题活动;对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重要创新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综合协调局

年12月18日印发

延伸阅读: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不得乱用

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年版)》,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

清单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互联网行业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直接纳入,确保“全国一张单”的权威性与统一性,有助于各方面政策协调统筹。

清单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共个事项、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此前的试点版负面清单相比,事项减少了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条。

禁止准入事项共4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准入事项共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其中,在禁止准入类中特别强调了金融和互联网相关的经营活动。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明确禁止非金融企业和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并且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以上字样的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存量企业也不例外!

编辑设计:高速投融资

来源:上海自贸区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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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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