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冯小刚首度回应,十问崔永元
文
士多啤梨
自6月以来,崔永元在微博上连连更文,牵出“阴阳合同”、“偷税漏税”、“娱乐圈黑幕”等劲爆话题,矛头直指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等公众人物。
终于,被崔永元炮轰了2个月的冯小刚打破了沉默,于7月11日中午作出回应,提出“十问”反击崔永元,并表示崔永元不是“病人”,而是坏人。
在文中,冯小刚反驳了严守一是崔永元、嘲讽崔永元碰瓷、质疑崔永元为何不用法律武器、臆造事实、制造股市混乱,指责崔永元公然辱骂女人和孩子……还称崔永元利用公众的善良,以偏概全、绑架民意、煽动网络暴力,最后还坚定地表示《手机2》已于桂林顺利杀青、不会停拍。
真人故事改编影视作品如何界定侵权?
冯小刚和崔永元的恩怨还要回溯到电影《手机1》。崔永元认为电影里的严守一和自己具有高度的职业相似性,而且严守一阳奉阴违、谎话连篇的人物塑造却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还影响了家人的生活。
冯小刚方面则认为《手机》里严守一具有的人物关系和做过的事,崔永元统统没有做过,因而否认《手机》对崔永元造成了不良影响。
实际上,这种纠纷在影视行业内并不少见,以真实人物为原型、真实故事改编的影视作品都容易产生相关问题。比如霍元甲后人诉电影《霍元甲》侵犯名誉权,《我不是药神》的走红对原型人物陆勇造成了一定的心理负担等等。
(《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
对于根据真人故事改编影视作品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鹦鹉君专门咨询了律师,并从专业人员口中得到了专业的评定标准。
据透露,正常情况下,如果片方需要根据真实人物进行影视改编,首先必须要事先与原型人物本人、亲属进行沟通协商。在其了解剧本大致剧情的基础上取得相应的同意拍摄授权。
但同时也有一些情况是片方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了改编,那么怎么界定这种改编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呢?
对此,法律人士给出了专业回答:“一般来说,以真实人物为素材的影视作品,是否侵权,界定和举证都比较困难。电影里的某一个人物与生活里的某个人是否产生关联性,一看出品方是否故意,二看客观结果。”
“出品方是否故意,要看在创作过程中是否故意以某个人物(以下简称A)为标准量身定做影视角色,要论证是否故意,则有一个具化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具象元素越多,越容易举证成功。举个例子,拿B和C来说,比如B生病、单身家庭、父亲赌博还吸毒,C也具备同样的特征,这样不合常理的因素、特指元素重合度越高,越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性,越能证明出品方在拍摄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
“客观结果就是观众看到电影中的人物,是否自然联想到了生活中的某一个人。认定行为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依据,而是以公众是否对其造成了误解、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是否因此降低为依据。”
而社会评价降低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考量:一是社会其他成员对受害人产生不良的看法,出现不利于受害人的各种议论甚至攻击等;二是使受害人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孤立、冷落等;三是使受害人在其职业、职务、营业等方面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困难。
“正常情况下,主客观相互统一,主观过错和客观结果两者结合在一起,才能认定影射某一个人,即侵犯了其名誉权和隐私权。但影视创作具有独特性,电影里创作一个人和13亿人产生雷同性的概率过高,因而在举证过程中要看雷同的次数、程度,次数越多,关联性越高,提供的证据越多越容易界定。但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影视创作具有高度抽象的特点,一般情况下难以取证。”
因此,在创作真实人物改编的影视作品时,一方面出品方必须事先与原型人物本人、亲属进行沟通协商。在其了解剧本大致剧情的基础上取得相应的同意拍摄授权。
另一方面在剧本创作过程中,要在尊重真实、尊重原型人物、照顾合理的情感利益的基础上,平衡好自由创作和保护原型人物的合理利益之间的关系,将虚构的情节限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
另外,关于微博上冯小刚和崔永元之间的骂战,是否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鹦鹉君就此也向律师进行了咨询。
“在法律层面上,骂人一是违反公民的道德,二是对公民的人格肯定会产生影响,有可能构成侵犯人格权,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像网络喷子写一些骂人的话,不构成犯罪,但严重的话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行政责任。是否涉及刑事责任,具体要看情节的严重程度。爆料的话,比如出示合同、上传相关图片等等,一般很难被界定为侵犯隐私权。”
“而诽谤罪的立案标准一般要求情节较为严重,建立在真实客观的基础上。如果纯属捏造、子虚乌有,并对他人人格造成损害,可能会构成诽谤罪。如果是道听途说,那么责任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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