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说法主播私下带货应承担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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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王二系鲨鱼直播平台主播,在直播时称其有一二手“超人牌“电脑欲转让,戴大随即与王二联系欲购买该电脑,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为元,王二收到电脑后发现该电脑为”超大牌“电脑,系“超人牌”假冒产品。戴大怒而诉至法院主张王二及鲨鱼直播平台构成欺诈,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给予三倍赔偿。经查,在王二直播时有“购物车”标志,鲨鱼直播平台也在第一时间将王二的直播间封禁。

律师观点

王二在直播期间拥有“购物车”标志,对外具有销售获利的主观目的,应当视为具有经营者身份,其私下向出售电脑的行为构成经营行为。王二在出售时明确表面该电脑为“超人牌”,可见其行为构成欺诈。因王二未通过平台进行交易,而是私下交易,故对直播平台应认定为直播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播平台禁止进行站外交易且及时对主播账号进行封禁,已尽到自身义务,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主播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导流用户私下交易,或者从事其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王超月律师

浙江-嘉兴 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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