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慢性病防控机制的经验和启示

慢性病防控机制是一切防控工作开展的基石。本文选取了美国、德国、新加坡和芬兰四个国家进行分析,美国和德国医疗水平处于世界前列,芬兰率先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慢性病防控模式,新加坡拥有比较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通过总结这四个国家的慢性病防控机制的特点,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慢性防控机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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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慢性病防控机制

1.1美国

美国的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主管卫生保健工作,通过制定慢性病防控政策以及长期、总体和全局的规划和战略目标来指导防控工作的开展。隶属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疾病控制中心,下设国家慢性病预防和健康促进中心,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慈善基金会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慢性病防控项目(如肺癌早期诊断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评价和考核。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除在中央设有防控的专门机构,各州、地区和县都设有卫生署或卫生局,负责当地的慢性病防控工作。各州政府也可以建立本地区的慢性病防控体系,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为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证。此外,各州在国家卫生数据中心和慢性病预防和健康促进中心的指导下建立起监测体系(如危险因素监测体系BRFSS),收集个体数据并在全国实现共享,为卫生机构开发慢性病干预措施提供数据支撑。美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是慢性病防控机制中的重要一环,慢性病防控项目的开展大多是以社区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调动社区资源,与医院提供的慢性病治疗服务形成互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就诊和转诊服务。长期护理机构为接受专业治疗后需长期护理的慢性病患者提供理疗和健康护理服务。

1.2德国

德国联邦卫生部负责协调、监督全国慢性病防控工作的开展、信息收集以及政策制定。联邦卫生研究所是德国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中国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职能相似,在卫生部的监督指导下对慢性病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并对各联邦州的癌症患病率进行统计汇总,为慢性病防控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德国十六个州具体的防控工作由各联邦州分别进行,各州政府部门有权制定本州的防控政策并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其实施。虽然德国的卫生体制高度分权,但通过立法有效协调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利益。社区在德国慢性病防控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仅提供预防保健服务,而且还提供慢性病诊疗服务。各社区机构之间通过相互配合来实现慢性病的预防和控制。慢性病社区门诊服务主要由全科医生诊所负责;康复和护理机构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出院后的康复和护理服务;而慢性病的预防保健工作,如家庭保健和健康检查等,由私人医师、医院和独立的医师协会共同负责。值得注意的是,全科医生在德国有着特殊的地位,全科医生对社区居民健康状况掌握较为全面且患者依从性较好,从而有利于慢性病的早发现和早治疗。现在全科医学专业化的时间由3年增至5年,德国法律还规定开业医生每月都必须接受医学再教育,如研讨会和培训班,严格的医学教育体系保证了德国全科医生提供慢性病治疗和预防服务的质量。

1.3芬兰

芬兰重视利用法律规范人们的健康行为,慢性病立法工作由议会负责,制定防控政策则主要由社会事务和卫生部承担。芬兰同样重视慢性病防控的科研工作,社会事务和卫生部设有慢性病预防部门,负责慢性病危险因素研究和监测等,发挥对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职能作用。各省、市、镇卫生管理部门参与地区防控工作的管理与协调,同时指导和协助社区开展具体的慢性病防控项目。在芬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拥有受过专门训练的公共卫生护士和全科医生,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便捷的慢性病预防服务。社区慢性病防控工作通过危险因素监测、健康知识传播、高危人群筛查和高血压测量等多种方式开展慢性病防控项目。以20世纪70年代北卡罗来那省(以下简称“北卡”)的心血管疾病干预项目为例,北卡是芬兰冠心病、心血管疾病的高发省,年在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牵头下成立了北卡项目组,在北卡省卫生厅、项目委员会、北卡项目研究基金会以及大学等机构的支持下,通过创造健康环境、采取行为干预、提供优质卫生服务等主要方式,有效遏制心血管疾病发病率的上升、降低疾病危险因素。项目开展期间,议会和卫生部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营造了有利于慢性病预防的健康环境。建立健康生活方式主要由各项目办公室组织项目或活动来完成,如胆固醇项目、戒烟干预项目等。项目办公室负责制定项目目标、培训参与人员、协调项目活动,而具体项目和活动由社区成员参与完成。受过专门训练的公共卫生护士负责提供优质的健康服务,其中健康教育是其主要内容。此外,国家公共卫生研究所对社区人群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的暴露水平进行监测评估,并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危险因素监测系统,目前该系统已成为芬兰卫生数据的重要来源之一。

1.4新加坡

新加坡卫生部主要负责制定国家慢性病防控政策、项目和计划,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防控慢性病方面的职能。政府还通过立法和监督执法的方式保障公民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新加坡政府成立的健康促进局在社区内开展控烟等健康促进项目。新加坡绝大部分的慢性病预防保健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18医院和家私人医生诊所组成了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为新加坡社区居民提供低成本的慢性病预防保健服务。其中私人机构提供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占总量的80%,而由医院提供的慢性病预防服务只占20%。与美国、德国类似,新加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医院之间也建立了严格的转诊制度,医院医院的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医院接受慢性病治疗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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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慢性病防控的经验

2.1自上而下、联系紧密的慢性病防控机构保障了防控机制的顺利运行

从纵向上看,这四个国家慢性病防控机构的设置,都是由国家卫生行政机构领导统筹全国防控工作,包括制定防控总体规划和政策等。政府设有专门的防控机构来接收上级防控单位的政策和指示,并指导具体工作的开展,同时进行监督与评估;处在防控基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合卫生部门各项防控项目及计划的具体落实。各级机构间密切联系、通力合作,保障慢性病防控机制的有效运行。

2.2通过立法手段确保慢性病防控政策的实施

无论是由中央政府制定慢性病防控政策的芬兰和新加坡,还是由各联邦州制定政策的美国和德国,都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慢病防控政策以法律效力,为其贯彻执行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保障了这些国家的慢性病防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3社区逐渐成为慢性病防控工作的主体

这四个国家慢性病防控的实际工作是由中央下沉到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卫生部门领导以及各医疗机构、慢性病防控部门的配合下,承担起慢性病项目开展、危险因素监测、相关健康知识传播等多种职责。因此,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是开展慢性病防控工作的基础,随着社区地位在慢性病防控工作中突显,全科医生也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其专业化进程及培训也应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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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慢性病防控机制的启示

我国慢性病防控机制在机构设置和职能上与国外基本一致。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及专业防治机构共同组成慢性病综合防控网络。国家至县级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全国防控工作的开展;疾控机构对防控工作予以考核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以及专业防控机构开展具体工作(图1)。

图1我国的慢性病防控机制

由于我国慢性病防控工作起步较晚,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已制定的防控政策与实际工作需要仍有差距,同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政策的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紧密合作关系有待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应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慢性病防控机制。

3.1制定有力的慢性病防控政策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

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与保障。世界卫生组织在预防和控制慢性病全球战略行动计划中提出“把防控慢性病纳入到所有政府部门的政策中去”。慢性病的预防和控制是一项全国性任务,需要卫生部门联合其他各部门出台强有力的防控政策,为防控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省市防控政策的制定应以国家政策为指导,并结合各地实际工作需要。未来在制订一些重要的慢性病防控政策时,可以在卫生部门职权范围内,以立法形式确保政策的落实,为慢性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3.2加强卫生体系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慢性病防控工作的开展需要各个机构间相互协调与合作。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的体系,各地的防控工作均是按照各自的防控需求分别进行,缺乏部门和机构间的沟通协作,缺少及时共享成果和数据的渠道。因此,在以后的机制建设中,应逐步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慢性病防控合作网络,加强各级卫生机构和部门之间的纵向与横向联系,明确各机构在防控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建立起全国慢性病监测体系,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不同地区的数据,为慢性病防控措施的制定以及防控效果的评价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持。

3.3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的防控体系

我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这些机构作为防控机制建设中重要的一环,主要承担着慢性病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医院开展慢性病筛查和咨询服务以及出院慢性病患者的康复护理等多项职能。在未来的慢性病防控工作中政府应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同时建立起一支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基层慢性病防控队伍,继续为城乡居民提供更专业、便捷的医疗卫生健康服务。

安徽医科大学杨金侠盛吉莉撰写

中心简介:

国家卫生健康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简称项目监管中心)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其前身为卫生部世界银行贷款办公室,成立于年,是我国政府为促进卫生领域与世界银行合作而设立的卫生贷款项目管理机构,是中国卫生领域最早实施外资项目管理的单位。后历经机构改革,先后更名为“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和“国家卫生健康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目前主要职责包括:内外资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监管和预算绩效评价、国际卫生健康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管理、指导地方加强监管和预算绩效评价能力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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